紐約學聯章程


一、名稱:

本會定名為「大紐約地區中國同學會聯合會」,簡稱「紐約學聯」 (The Federation of Chinese Student Associations in New York, 縮寫為FCSANY)。

二、宗旨:

本會以服務及聯繫大紐約地區中華民國的同學,並舉辦各種服務性、 學術性、聯誼性等活動為宗旨。

三、會員代表:

  1. 凡大紐約地區(含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及賓州)之中華民國留學生 所組成之同學會或學生團體得以團體名義書面向本會申請入會,並推 選代表一名,參與本會代表大會及各項會務之推展。
  2. 會員代表之入會,除名及獎懲,須經常務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 過,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認可之。
  3. 所有代表,須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重新登記,中途更換代表須以書 面向常務理事會核備。

四、組織:

  1. 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 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2. 常務理事會: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候補常務理事二人,由代表以票 選方式,於代表大會中,互選產生。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平時決策機構,負 責各項會務之決議與執行。任期半年,於每年四月及十一月改選。

五、幹部:

  1. 召集人:本會設召集人由召集人提名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一次,召集人須曾任或現任之常務理事或執行部之組長,對外代表常務 理事會之決策,對內協調會務,並負責召集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及執 行部會議。召集人任期三個月,於任滿卸任前一個月改選,新當選召集 人於上任前,得協助現任召集人各項事務之推展。
  2. 副召集人:本會設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提名,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協助召集人各項事務之推展,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副召集人為 法定代理人。副召集人任期、資格與召集人同。
  3. 執行部:執行部設活動、學術、醫療、法律、會訊、美宣、財務、公關 及秘書九組,各組組長由常務理事會任命,任期與常務理事同。


    各組職責如下:

    • 活動組:負責各項服務性,聯誼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 學術組:負責各項講座、藝文性、學術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 醫療組:負責提供醫療諮詢及保健資訊服務。
    • 法律組:負責各項法律問題之諮詢服務。
    • 會訊組:負責編輯、發行紐約學聯通訊。
    • 美宣組:負責各種美工及文字宣傳工作。
    • 財務組:負責本會各項預算擬定及收支記錄之工作。
    • 公關組: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發展及款項之募集。
    • 祕書組:負責各項秘書、通訊、檔案文件之管理工作。
  4. 召集人、副召集人、常務理事之職務行使,不受其代表身份之更迭。

六、會議:

  1. 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定 期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常務理事四人或代表 七人連署召集之。代表大會通知,由執行部負責寄發,除非緊急情況, 大會開會通知,至少應於開會前十四日寄發。代表大會開會額數為全體 應到會員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2.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由常務理事三人連署召集之。常務理事會召開時,得視其需要, 邀請相關事務之幹部或人員列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開會額數為常 務理事四人。
  3. 擴大會報:擴大會報為所有執行部幹部所組成之行政會議,每二個月至 少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

七、章程修改

  1.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提案或代表七人提案,于代表大會中以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修改之。
  2. 章程修改須以書面提案,並於開會前寄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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