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發布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業經行政院核定,並由教育部參事室於六月五日正 式發布實施。

本辦法研訂重點如下:

  1. 界定研究人員之範圍以專職從事研究工作之人員為限。其具有教師資格 者,並得兼任教學工作。
  2. 研究人員之分級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四 級,並明定各等級研究人員應具之資格。
  3. 研究人員之資格、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自訂辦 法,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之,以尊重大學學術自主精神。
  4. 未具相當學歷,但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者得延聘至大學擔任研究人員。
  5.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及其人事管理事項,比照教師之規 定。另研究人員比照教師之等級亦予以明定,以保障研究人員之權益。
  6.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之保障規定(比照經一讀之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規定),以保障該等人員之應有權益。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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