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戶籍謄本英文翻譯之說明*** 一、申請人之護照或美國公民證(如持美國護照或公民證,請提供載有中文姓名之 證件)原本與影本各乙份。 二、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原件與影本各乙份。 三、自行備妥英譯之戶籍謄本與影本各乙份(譯文須照中文戶籍謄本之內容確實翻 譯,倘有錯誤,本處將退還申請人重新翻譯再行申請)。 四、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五、規費每份十四美元(請寄銀行匯票)。 ※本處受理申辦文件證明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及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 CERTIFIED, REGISTERED OR EXPRESS MAIL),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 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