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證明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人之有效護照或美國公民證。 二、文件原本(如銀行存款證明、遺產繼承或轉讓證明、房契等不動產財力證明 等),須先經公證人 ( NOTARY PUBLIC ) 公證後,再經法院書記官 ( COUNTY CLERK ) 認證,並附影本乙份。 三、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四、規費每份十四美元(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本處受理申辦文件證明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及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 CERTIFIED, REGISTERED OR EXPRESS MAIL ),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 FEDERAL EXPRESS,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