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結婚戶籍登記應檢具文件*** 一、當事人雙方之護照或美國公民證原本及影本三份(如持美國護照或公民證,請 另提供含中文姓名之證件)。 二、經本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原本乙份及影本三份(結婚證書上須載明男女雙方之出 生年月日)。 三、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並註明係申報男方或女方戶籍)乙份。 四、詳填「結婚登記申請書」二份(結婚當事人倘為外籍人士、請自取中文姓名填 寫,並於「在台戶籍所在地詳細地址」欄內,註明國籍為何,以及「在台無 戶籍」字樣。「出生別」請詳實填寫,例:長女或次男等)。 五、注意事項:結婚雙方至少須有一方親來本處申辦,倘以郵件申辦時,須於二份 「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由公證人(NOTARY PUBLIC)證明係申請人本人 親筆簽名(中、英文均須簽妥)。 六、規費九美元(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本處受理申辦文件證明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及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 CERTIFIED,  REGISTERED OR EXPRESS MAIL ),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 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