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判決書驗證與辦理協議離婚應檢具文件*** 一、法院判決離婚 (一)當事人(申請人)之護照或美國公民證原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離婚判決書(DIVORCE JUDGEMENT)原本及影本各乙份。 (三)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四)驗證費九美元。 (五)如同時申請離婚判決書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備妥中譯本,規費 十四美元。 *本處僅驗證離婚判決書上法院職官之簽章屬實,至於該判決書之國內效 力,應由國內有關機關認定,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申請人如需辦理離婚戶籍登記,請持已經驗證之離婚判決書自行向國內 戶政機關申辦。 二、協議離婚 (一)請自行備妥離婚協議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當事人雙方及兩位證人各持護照親來本處辦理「簽字驗證」,同時 檢送護照影本各乙份。 (三)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四)離婚協議書認證費九美元(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以上係依我國民法規定辦理兩願離婚,因與美國各州法律須訴請法院判決 規定不同,可能不為美國法律所承認,特此說明,併請當事人參考。 *現行民法第一O五O條規定,兩願離婚以向戶籍機關申報離婚之登記為離 婚成立及生效之要件,即國內戶政機關將離婚應行登記事項載入戶籍登 記簿後,該項離婚始行生效,而完成戶籍登記之日,始為離婚成立及生 效日。 ※本處受理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和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Certified, Registered, or EXPRESS MAIL) , 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