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證明(包括體格檢查表)驗證之說明*** 一、本項驗證以合法立案、設備完善具檢驗資格之公私立醫院所發之證明為限,並 須先送請公證人(NOTARY PUBLIC)及法院書記官(COUNTY CLERK) 認證後,再送本處驗證。 二、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並檢具護照、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乙份。 三、規費每份九美元(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四、國人因突發疾病或傷害,於國外就醫並須向國內公保(或勞保)機構申請核退 自墊醫療費用者,其「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歷摘要」之驗證,請比照前 項說明辦理,並經本處查證屬實後驗發。 ※本處受理申辦文件證明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及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 CERTIFIED, REGISTERED OR EXPRESS MAIL ),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 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