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人在美(僑居)證明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美國護照或公民證原本與影本乙份,後兩項證件倘無 中文姓名,須另提供含中文姓名之證件(中華民國護照請影印第一至第四 頁、僑居身分加簽及護照效期截止日等頁)。 二、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三、詳填本處證明書兩份,填寫文件時請注意下列幾點: (一)「因||事」中間空白處,請詳填申辦證明書之用途(如:申辦×× ×來美探親)。 (二)護照資料:請填寫護照號碼及效期截止日(護照若已失效,本處將於 文件上註明)。 (三)現在身分: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者,請填美國永久居留 證、公民證或美國護照號碼;持公民證或美國護照申辦者,無須填此 項。 (四)本證明文件須本人親自前來申辦,倘以郵件申辦者,須經當地公證人 ( NOTARY PUBLIC)在證明書上證明「申請人×××於×年×月×日 在該公證人面前宣誓親自簽名」(申請人請同時親簽中、英文姓 名),並由公證人妥為簽章後送本處辦理。 四、規費每份九美元(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本處受理申辦文件證明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及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 CERTIFIED, REGISTERED OR EXPRESS MAIL ),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 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