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胞擬赴台探親申請旅行證須知***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自由地區連續住滿四年(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不 受此限),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台灣地區有直系血親、配偶者,得申請進 入台灣地區。 二、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正本乙份及影本二份,前來本處申請並面 談,面談預約電話:(212) 486-0088 (一)詳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並於申請書背面 「申請人簽章」欄簽名 (二)照片四張 (三)保證書(在台保證人須送至戶籍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保證人 倘為公務人員,免辦對保手續,但須加蓋服務機關印信) (四)自傳 (五)中共護照(正本繳驗後留影本) (六)美國永久居留證(正本繳驗後留影本) (七)親屬關係證明 (八)規費十四美元(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三、本處接受申請後,須報請國內主管機關核示,需時約八週。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