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新護照應繳表件如下:*** 一、護照效期失效者,請換發新照。 (一)請繳舊護照並影印有關內頁乙份(俟新照辦妥,舊照將剪角一併退 還)。 (二)請繳護照照片三張(二吋光面脫帽正面半身之三個月內近照)。 (三)請用正楷詳填普通護照資料卡二份(背面請填妥地址、電話號 碼)。 (四)護照規費每本美金四十五元。(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五)請提供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倘無法提供, 請詳填出生地具結書乙份(申請人須來本處親簽,倘以郵件申 辦,具結書須經公證人證明本人親簽無誤)。 (六)舊護照載有「僑居」身分者,請出示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美 國護照正本並附影本乙份,俾移簽「僑居」於新護照上;擬加簽 「僑居」者,請附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護照正本(須在國 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並在美國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在國外居住累計 滿四年且最近兩年每年在美國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並影印乙 份。 (七)英文姓名如欲加冠夫姓,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由國內戶政機關所發 、已登載配偶姓名之戶籍謄本正本,並填妥具結書。 二、護照內「回台加簽」為「天」「地」「觀天」「觀地」「觀B」「觀C」字者; 或護照效期失效超過十年以上者,依規定應重新申請「人」字回台加簽,請填 台灣地區人字入境申請書二份、 另繳照片四張,此項手續須報經國內核准,需 時約八週。 ※本處受理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和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Certified, Registered,or Express Mail),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