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同行兒童應繳表件*** 一、持照人部份: (一)若護照使用已近十年或效期失效半年以上者,應申請換發新照,請 繳舊護照並影印有關內頁各兩份、詳填護照資料卡兩份、附三個 月內二吋照片三張、護照規費四十五美元。 (二)請提供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倘無法提供, 請詳填出生地具結書一份(倘申請人無法親來本處親簽,具結書 須經公證人證明係申請人親簽無誤)。 (三)護照內回台加簽為「天」「地」「觀天」「觀地」「觀B」「觀 C」字者,或護照逾期超過十年以上者,依規定應申請人字回台 加簽,請填妥台灣地區人字入境申請書二份、另繳照片四張, 並附原服務機關離職證明影本乙份。 二、同行兒童部份: (一)請填台灣地區人字入境申請書二份(係申請兒童個人回台加簽, 此項手續須報經國內入出境管理局核准,需時約八週)。 (二)填寫普通護照資料卡二份、附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七張,請繳護照規 費四十五美元匯票。 (三)若同行兒童係國外出生在台無戶籍者,請附出生證明(須經駐外使 領館驗證),本處可逕予核發兒童新照,不須另申請回台加簽; 若係在國內出生原在台有戶籍者,請填出生地具結書一份;十二 歲以上兒童,均請出示有照片之身分證件並附影本乙份,以證明 人別無誤。 (四)欲加簽「僑居」者,請繳驗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美國護照正 本並附影本乙份。 (五)護照上擬加簽英文別名者,請出示已使用該名之任何證件正本並附 影本一份。 ※本處受理範圍為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和賓州。 ※如郵寄辦理,請附貼足郵票(請勿使用機器郵票)之回郵信封(如Certified, Registered,or Express Mail),以免郵寄遺失。 ※請勿使用郵政以外之寄回服務,本處不接受Federal Express, Airborne, DHL, UPS  等之回郵信封,以免費用糾紛層出不窮。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