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原有戶籍者,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如何辦理恢復戶籍*** 一、在台原有戶籍人民,出境超過六個月,國內戶政機關自動登記「人在國外」並 辦理戶籍遷出。 二、當事人若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可於入境後十五日內,持下列證件逕向 原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一)經機場或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二)原在台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則持原戶籍所在地之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 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四、如持外國護照入境,則無法申請恢復戶籍。 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Y. 885 Second Avenue, 1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Tel: (212) 486-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