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談打工 ****** 文:吳麗玲 近來,美國許多大學年年調整學雜費,其調整漲幅常叫人咋舌,再加上景氣低迷,獎學 金的機會及金額,自然地也被削減。學理工的同學,平日或許還有研究助理的獎助機會 ,但若遇到教授手上計劃有限,不敷支用,就得自行另覓財源了。至於學文法商的同學 ,幾乎很少有獎學金可資助,而其修習博士學位之年限一般又較學理工者來得長,因此 常常需要尋求各種管道,以紓緩經濟壓力。如此一來,為了因應學業以及生活上的需要 ,也就不得不利用打工這個途徑了! 在舊的移民法規中,持F-1學生簽證者幾乎只有校園工讀的機會,申請校外工讀時,常被 要求向移民局提出經濟上需要,以及工作內容和所學相關的證明,受限很大。但自一九 九一年新修訂移民法通過後,取消了校外工作提出經濟及所學的兩項證明,工作機會似 乎較多。不管校內工作或校外工作,都應遵照新移民法之規定辦理,若未經許可而從事 任何形式的工作,可能會喪失學生身份,並遭遞解出境的懲罰。因此合法打工是覓求財 源和兼顧學業的基本前提。 依新移民法規定,外籍學生可從事與學習領域無關的全職或半職工作,只須持學生簽證 全時就讀九個月以上(一學年),而且成績優良,即可向學校申請校外工作許可。學期中 每周工作不得超過二十小時,放假期間則可全職工作。這項修訂目前係為實驗階段,至 一九九四年四月評估其成效,才決定是否繼續實施。因此尋找工讀機會,尤其是校外工 讀,應特別留意法令的變動。 * 校內打工 * 如果申請的是校內工作,其性質往往較為單純。所謂「校內」並不局限於地理上的校園 之內。凡與學校訂有契約關係的僱主工作,亦可稱為校內打工。例如學校內為學生提供 服務之商業機構,像是書店、餐廳、或者為校園之外但與學校有教育性關聯的單位,比 方說:國家衛生組織不是屬於學校的行政系統,可是因國家衛生組織與學校訂有契約工 作,而且和學生所學相關,因此學生為國家衛生組織工作也算是校內打工。由於校園地 理意義的擴大,故而校內打工的機會也是相當多樣性的。然而有些工作雖在校園內,但 因與學校無任何教育關係,亦非直接提供學生服務,例如為學校修房子的建築公司工作 ,就不能算是校園內打工,依規定,此打工機會必須循校外打工的相關規定辦理。 提到校內打工,最常見的莫過於圖書館工作,不管是否工作出缺,都可以向各圖書館(也 許是總圖書館,也許是各系院圖書館)先行登記,待有缺時,圖書館行政人員即會通知並 決定錄取與否。但有時在開學時或寒暑假期間,因需人甚殷,也會登出徵才佈告,留意 各佈告欄通知以及校園報紙會有意想不到的機會。圖書館工作性質一般包括歸檔、貼標 簽、櫃台服務、借書登記,純看館方之工作分派。薪資則依工作時數而計,每小時約六 元左右。時間甚為彈性,館方在安排指定工作時,常會諮商學生上課時間,以不與上課 時間衝突為原則。 此外,校園報紙以及學生出入頻繁處的看板佈告上常見的校內工作廣告,還包括徵求書 店、餐廳的出納員或其他服務人員,也是計時付資,工作較上述之圖書館工作來得勞累 。另有一種算不上是打工,但仍可賺取薄資的機會,亦即是問卷受訪員。這類工作可遇 不可求,通常是心理系、社會系、商學系或其它行為科學系之研究生或教授因問卷之需 要,設定一段時間讓受訪人自由登記志願受訪,時間大概是一、二小時,一小時約三至 五元不等,雖然不是例行性之日常工作,但若一學期參加個十來次,也不無小補。同時 也可學習他人問卷設計的技巧及研究旨趣。 除了上述工作之外,以下尚有一些工作需具專業知識: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 、助教(Teaching Assistant)、成績評改(Grader)以及電腦中心之服務人員。RA、TA、Gr ader與提供該機會之系上或教授為工作義務之關係,通常工作期間為一學期,若該課程 為一學年,則可能延長至一學年,且薪資係採計時。一般學期開始前,教授會委由系上 代徵RA、TA、Grader,以協助其研究或教學,而這類徵才大都會張貼於系上之公告欄, 或以備忘錄(memo)的方式置於學生之mail-box中通知學生。當然,如果有人引薦,則會 更容易些;至於非本系之機會,則平日應多留意佈告欄,以免錯失機會。有時雖然某教 授有計劃在手,但其所需協助不多,故不延用RA、TA、Grader,但若平日表現甚佳,教 授印象也不錯,則來個毛遂自薦,並陳述自己經濟需要,教授有時也會破例聘用。筆者 同學中就有一美國人以此法為該教授工作了二年,畢業後還繼續獲聘為研究助理呢!如 果專長於電腦軟體,並熟悉系統操作者,則不乏機會擔任電腦諮商,為同學解決電腦疑 難,或監控電腦系統之操作,這一類工作可洽學校中之電腦中心或電腦資訊系,而其工 作薪資也是計時,但一般較非專業性工作高。 * 校外打工 * 申請校外工作時,需有工作許可才可打工。而此工作許可不僅須具成績優良的條件,尚 須取得僱主的保證(Labor Attestation,FormETA9034),才可向外籍學生顧問申請校外工 作許可。因新移民法雖放寬外籍學生校外打工的機會,但卻加諸更繁複的程序與規定於 僱主身上,依新移民法規定,僱用外籍學生的僱主必須向勞工部以及學校提出保證:ぇ 尋求人才至少六十天;え外籍薪資不低於公司內從事同樣職務者,亦不低於該行業之一 般薪資。取得僱主之保證表後,則可持I-20影本、護照及I-94,於外籍學生顧問處填好I- 538表格,申請校外工作許可。這種工作許可有效期限是一年,但可申請延長,在外籍學 生顧問批准學生校外工作許可後,外籍學生顧問自會將I-538表以及雇主證明寄到移民局 備案。 一般校外工作大多需依以上程序辦理,校外打工機會常見的有速食店服務生或者餐廳侍 者,後者除工資外尚有小費收入,算是一個不錯的財源。甚他諸如:超級市場的出納員 、收送貨員、報童、農場長工、協助採收農作物、水果、公寓管理員、汽車加油站之加 油員或修護員。此外也可到旅館部門應徵泊車員、門房、清理員、總機接線生等,這些 勞務性工作大多為計時付資。 除了以上非專業性之工作機會外,有時學校與校外廠商公司有建教合作計畫,即使沒有 ,但公司需臨時性計件或計時的實習生代為協助業務,也會主動向校方徵求半時工作人 員。這些訊息常可由系上或校方之就業輔導處(Placement Office)取得。而負責此業務 之行政人員,亦會主動通知所學相關的同學,如製圖員,在美國都市計劃及新發展地區 求才最殷,或者如電腦公司或各式顧問公司等,再者如市場調查員以推動學術問卷調查 或人口普查等。 雖然校外打工原則上需有工作許可才可工作,但有些較屬私人性質之工作,不具企業性 質者,往往不那麼嚴格依規定辦理。如小孩看護(Baby sitting)、管家等,但時間並非 彈性,因此就學期間並非很合適。另在華人社區甚為流行的是請家教(Tutor),華人家長 望子成龍,而且甚為熟悉台灣那套補習風氣。雖然美國沒有升學考試的壓力,但平日課 業成績對未來申請學校影響很大,因此家長們多偏向聘請身經百戰的台灣高手,特別是 研究生,擔任家教,以輔導課業及SAT等考試。 這類消息通常來自親明好友互相走告,或者看看中文報紙之分類廣告,待建立口碑後, 家長們就是最好的介紹人了。而且擔任此工作沒有扣稅紀錄,同時獲得相當尊重。除了 華人社區有找家教習慣,事實上,美國人特別是大學部學生,有時也會以此法來補助課 堂上之吸收不足。教學科目特別以數學、微積分、物理最為熱門。中文教學有時也會吸 引一些有興趣者上門,他們或希望定期輔導,或要求僅需考前複習、猜題,而後者之薪 資為一般薪資之二倍。一般而言,家教行情一小時可為十五至二十元。純看當事人與家 教間的情商。若服務對象是大學部學生者,且自信能力不差,則可自行將自己專長、條 件、聯絡方式在佈告欄以人求事方式張貼廣告。還有一個更快速而且經濟的方法,就是 利用學校的電子郵件方式,對大學部學生傳遞出家教待聘的廣告,碰到期中、期末熱門 季節,可能會忙不暇給。 此外,有些地區設有中文學校,到中文學校教教中文,也不外是個機會。而且上課多為 週末,和課業衝突不是很大,只是中文學校僧多粥少,如果有人代為推薦,較易取得任 教機會。 謀職或打工除了被動的等待機會,看佈告欄、報紙分類廣告及上門求職、朋友引薦等方 法外,也可主動的自我推銷,或是自行張貼廣告,或是在電子郵件上送出人求事之廣告 。在這廣告中說明自己的專長、可以服務的項目,以及聯絡方式,必要時也可將薪資要 求一併例出。而這種主動出擊的方式,最重要的是了解某些行業的時間需求,才可把握 時機應接到好工作。 假期中打工,丟履歷表,看應徵廣告,方法大抵與學期中打工類似。只是不管打半工或 打全工,最好能讓指導教授知道,並獲得其同意。有時教授們知道學生的經濟困難,也 會代為覓職。如此不僅與教授間關係保持良好,有時也可因此找到較好且較有保障的工 作。 至於持J-1簽證之學生,在新移民法修訂後,也如F-1學生可以在任意情況下從事校內打 工,而校外打工則需以經濟需要為前提。其他則完全比照F-1簽證打工規定。 打工固然能豐富經濟財源,但並非是留學生的主要目標。如果本末倒置,到最後因打工 而身心俱疲,並且明顯影響課業時,最好能作一番調整。而打工期間,雖然不見得能增 廣見聞,學以致用,但注意人際關係的培養,也許能累積未來事業的人際資本,同時可 以深入社會,了解美式工讀的意義,未嘗不是一段歷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