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公平就業之法律保障 ***** 文•招嘉慧 華人在美國,無論具有美國籍或中華民國國籍,均無法改變我們屬於少數民族的事實。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在就業時,少數民族的身分或多或少對我們有較不利的一面,必須靠 我們本身的努力與爭取,才能在此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生存。所幸,「平等」是美國立國 精神之一。更由於美國社會高度「法治」化的特色,「平等」的精神於其各項法律中隨 處可見。特別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及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法案」(Equal Prote ction Clause),將「平等」的精髓表露無遺。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及第十四修正案,主要在保障人民基本權與非基本權的公平待遇, 使人民不因其性別、宗教、種族、原出生國等而受差別待遇或歧視。其中第五修正案適 用於聯邦政府機構。而第十四修正案則適用於州及地方政府。依憲法規定,原則上,就 業時,雇主不得要求應聘人須為美國公民。但基於工作性質之特殊狀況,政府得依其特 殊性質,選擇採取「嚴格標準」,「一般標準」或「基本標準」三者之一作為其考量依 據,而限制非公民者擔任該項職務。例如:警察、執法人員、公立學校之教師或國防性 機密工業等。 除了憲法之外,尚有許多法案,保障人民的公平就業機會(EqualEmployment Opportuni ty),例如民權法案第七條(Tilte 7 of theCivil Rights Act of 1964)即規定: 在徵聘、面試、決定雇用與否、升遷、訓練、薪津、福利等各項雇用過程中,禁止任何 種族、膚色、地區、性別、國籍之歧視。 此一法律適用於任何十五人(或以上)之私人公司、教育機構、工會組織、地方政府、州 政府、聯邦政府與專業機構等。 此一法律之通過為公平就業法律定下了基石與原則,也因此法之觀念,衍生許多其他相 關法案。如: 1、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簡稱ADEA,基本上禁止對年滿四十歲或 以上者,在雇用過程中有任何歧視之行為。 2、Equal Pay Act簡稱EPA,則係針對薪資歧視而訂定。 3、Section 501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則為禁止聯邦政府對肢體殘 障者有任何歧視。 由於這些公平就業法的保障,目前多數的公司在招募人才的廣告啟事中,均儘量避免涉 及歧視行為的用語。同學們在找事時,不妨技巧的解讀其字裡行間的暗示,而作出對自 己較有利的取捨。 例如,廣告中提及應徵之條件為接待員,須聲音柔細、辦事細心,則可能暗指該工作適 合女性應徵。反之,若提及須搬運重物,外勤多,則可能需要男性應徵者。我們若能了 解該工作性質所需的條件,就可以減少雙方不必要的困擾。尤其是中國姓名音譯為英文 後,雇主無從由字面判斷應試人之性別,除非透過電話或面談,否則有﹁雌雄莫辨﹂之 嘆。待雇主得知應聘人並非其所需之性別而予以拒絕雇用時,應聘人仍不知究裡,徒增 對自信心的無謂打擊。 相同的,若求才啟事中,載明須要能說、寫某種語言時,可能暗示該工作希望特定族裔 人士來應徵。誠然,閣下若恰巧通曉該外國語文,不妨仍將您的履歷表投遞應徵,但若 不幸被拒,亦無需妄自菲薄。 至於有無綠卡或公民權的問題,除涉及國防機密工業外,雇主不得以口頭或書面要求應 聘人須持有綠卡或公民權,否則即違反了民權法案第七條的國籍歧視。但是雇主可以要 求您提出工作許可證或其他文件,證明您係有權在美合法工作。例如F-1之工作實習或 持有 H-1、H-2或J-1、J-2的簽證等。 當員工遭受任何雇用歧視時,可向EEOC(The U.S. Equal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 ission)提出投訴。該委員會除了了解你的問題外,並將主動協助您收集證據,爭取公 平待遇的合法權利。必要時並協助您提出控訴。該委員會於全國五十州均設有辦公室及 投訴電話,同學們如有需要時,可以去電投訴,尋求協助。 (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Tel: 1-800-669-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