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亞倫律師法律講座 ****** 文:李亞倫 李亞倫律師於七月下旬舉辦留學生法律講座,對新移民法做了深入而實際的探討,主要 內容包括:如何轉為F-1身份、有關學生工作許可的規定、有關H-1簽證、轉學問題及勞 工證明等,本文就其演講內容摘要刊出,讓讀者對於移民辦理過程,能有進一步的瞭解 。 * 轉成F-1身分的資格 * 誰有資格在美國轉為F-1身分呢?除少數幾類以外,任何在美國有合法身分的人士都可以 轉。這少數幾類是C簽證者(過境外籍人士)、D簽證者(海員)、受回國兩年限制的 J簽證者(交換訪問學者)、無簽證過境者以及按免簽證試行方案(Pilot Visa Wawer Program)而被允許入境者。另有些人士可能合條件轉變身份,可是由於各種原因卻難以 轉成,其中包括下列人士:即入境時受機場移民官懷疑是否真的不想移民,因而其I-94 卡上被註上「不得延長身份」和「不得轉換身份」(N0.EOS-COS)。 想轉為F-1身份的人士常遇到一些什麼問題呢?常見的一個問題是有些人來美後不久即試 圖轉變身份。一個以B簽證入境的人士於入境後才二十至三十天就送件去移民局申請轉 變身份可能會遭移民局控告犯有簽證欺騙或入境欺騙而不予轉變身份。另一個不予轉變 身份的常見理由是錢財不足。I-20表格顯示出需多少錢才能使該學生不需在美工作而可 以正常學習保持身份。往往有些經濟擔保書是不現實的,擔保人實際上很難負擔被擔保 人;例如I-20表格上說在美國生活一年或一學年需一萬二千美元,而擔保人年薪僅兩萬 美元。要他花一半以上的收入用以負擔別人在美國的生活是很不切合實際的。以此類推 ,若擔保人年薪五萬美元,花一萬二千美元負擔別人還有可能,較為現實。 若您從外國以F-1簽證入境美國,一般有四年簽證,隨時可自由出入美國。(當然,假定 您不來自簽證較為有限的中國大陸)。可是,才轉換為F-1身份的人士不享有自由出入, 因轉換身份不是簽證。轉為F-1身份者出國旅行只能去某幾個國家,否則須由海外領事館 蓋印F-1簽證才能重入美國。美國與加拿大、墨西哥以及加勒比海岸國家訂有互惠協定, 轉為F-1身份的人士可去哪些地方旅行,只要不超過三十天,護照內不須蓋印簽證就可重 返美國。不過,若當事人想離開這些國家而回原居住國然後再重返美國,則護照內必須 蓋印簽證後才能重新入境美國。 有些人去加拿大、墨西哥、加勒比沿海國家謀求當地美國領事館在他們的護照內蓋印簽 證。若那時美國領事果真蓋印了簽證,他們就可從當地飛回原居住國然後再重返美國。 可是,若美國領事不予簽證,則他們只能直接返回美國,不能去任何別的地方。 * 學生工作許可的規定 * 按新移民法規定,學生可有較多的不同類型的工作許可,學校可以授權,移民局也可授 權。 目前F-1學生有四種工作許可。第一種人人皆知的是校內工作。若您是學生,您就可在校 內工作,不需校方或移民局授與什麼特別的工作許可。這類工作上課期間每週可做二十 小時,假期可做全工。一九九○年移民法案在這方面作了一點修改,規定校內工作須與 學生服務直接有關,移民局舉例說若樓宇建築承包商準備在校內建造大樓而僱用一些學 生,即使是在校內,但與學生服務並無直接關係,因此屬非法工作。 第二種工作許可是與課程有關,按半工半讀或實習計畫,通常指在校外的工作。只要工 作與學習方案有關,且學生持有介紹信說明該工作與他所學課程確實有關,外國學生顧 問有權授與工作許可。當然,學生必須與外國學生顧問面談。 第三種工作許可是校外工作。我們把它稱之為麥當努方案(McDonald's Program),因是 麥當努公司促使國會同意的。正如我們所知,該公司一直在為其餐館物色工作人員。( 您見過他們的電視廣告嗎?他們爭取少數民族、青少年、老年人甚至最近還有傷殘人士 。)這是由於麥當努難以為其餐館找到工作人員,所以他們就鼓動國會通過這條款(允 許他們僱用外國學生),使之成為移民法案的一部份。國會同意了。因此,某公司若能 證明他們已招聘了六十天而仍未能招滿足夠工作人員,他們即可向勞工局要求批准僱用 學生。須是在學至少一學年(九個月)的學生才合格應徵。一學年期末他可去見外國學 生顧問,帶上I-20表格以及勞工部文件證明已經獲准可以任此工作。外國學生顧問看後 會在I-20反面註上半工工作許可。於是該學生就可去校外為麥當努或其他公司工作。 第四類工作許可是學業完成後實習。新移民法對此未作重大修改。在美國學成後可工作 十二個月。有關人士須於規定時間內向外國學生顧問申請。這規定的一百二十天是畢業 前九十天至畢業後三十天。外國學生顧問會在I-20表內註上建議批准該學生實習。學生 須隨帶該份建議、I-765申請工作表以及六十美元申請費去當地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I -20表上只是建議批准實習,而真正批准學業完成後實習的工作許可證是移民局發的I-6 88。 學生的工作許可只有這幾種,為此大家意見很大。近來移民局與全國外國學生顧問協會 進行了多次商談,最近決定恢復兩種工作許可,不久移民局將公佈一項暫行條例。這兩 種是照顧經濟需要的工作許可和學業完成前實習的工作許可。雖然它們在一九九○年移 民法案中已被刪除,可是因為它們可以填補真空很得民心,所以移民局最近又想予以恢 復。 現在談一下怎樣才算「經濟需要」。移民法中長期以來一直核發一種為了經濟需要的工 作許可,這個做法只是最近才取消的。所謂為照顧經濟需要而發的工作許可適用以下情 況,即申請來美時經濟擔保金額很高足足有餘,可是入境後突然擔保金沒有了。例如: 擔保人病了,不能工作了,結果您也就無錢付學費;因此您由於經濟需要可向移民局申 請工作許可,因為這種情況是您入境以後才發生的,無法預先而知。反之,若這種情況 是預先知道的,那就不能申請。例如您今年學費為五千美元,明年學費為六千五百美元 ,這是您預先知道的;即使明年學費漲了一倍,移民局可能表示理解,但是只要是能夠 預見的還是申請不到為照顧經濟需要而發的工作許可。 移民局正在考慮的另一種工作許可是學業完成前實習。它與學業完成後實習互不衝突。 所以以前大多人士於學完大部份課程後就作一年學業完成前實習,接著再作一年學業完 成後實習,一共可有二年時間學習。前面說的第二種工作許可,即有關課程實習,與學 業完成前實習就不一樣。若您已全時間課程實習了一年或更久,您就不能再參加學業完 成後實習了。然而,若您全時間課程實習未滿十二個月,您仍然可以參加學業完成後實 習作足一年。 * H-1簽證 * H-1現在被說成是一種專門職業的簽證。 新法與舊法相比並無太多改變。按照舊法,若您有學位且有與之直接有關的工作,您就 可申請H-1簽證。例如,一位教授不能作大樓清潔工而仍獲有H-1,因職務與學位須相稱 。若您有英文學位但您將擔任之職為銷售,您的H-1申請不會獲准。若您有英文學位且您 將擔任教師之職,您的H-1申請才會獲准。電工也拿不到H -1身份,因為電工不需學位, 只需證明。還有文員也不需學位,所以也拿不到H-1身份。 H-1申請手續如何?按新移民法規定,向移民局申請H-1之前,須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情 況調查並且要獲准。申請勞工情況調查時,公司須證明您將會被付以與別人(公司內同 類職務者)相同的工資。例如公司準備付別人三萬三千美元之年薪,則他們不可只付您 三萬一千美元年薪,因為否則您就影響美國的勞工市場。僱主還須在公司內張貼佈告為 期十天,說明他們將申請勞工情況調查。若招聘之職涉及工會則須通知工會。然後僱主 須向勞工部遞交報告,說明是付市場現行工資招聘的,所付工資並不低於同類職務的員 工,工作條件也與其他公司旗鼓相當;並且說明已通知工會關於申請勞工情況調查事項 ,若無工會,則說明已在兩處顯眼之處張貼了關於申請勞工情況調查之事。 勞工情況調查申請獲准後,下一步就是把獲准通知連同H-1申請文件一起送至移民局地區 服務中心。需要H-1表格、學位證明、學習成績單、勞工部批准通知以及僱主所提供的用 來能證明其公司具有實力的文件。例如,若為您擔保申請H-1的公司只有三、四個人,最 好具體說明您在公司內將如何發揮專業作用。否則移民局往往會懷疑申請人不會真的去 做僱主所說的專業工作。 最近新出的移民表格,它們像稅務表格那樣有各種附表和不同費用。按照舊法,大家知 道申請州要填一份表格,轉換身份另須一份表格。按照新法一切都合併入一張表格,即I- 129表格。若您還想辦理什麼別的,就應認真閱讀表上說明事項。I-129表現在包括轉換 身份或延長身份,不必另外填表。不過移民局現已決定增收費用。以前移民局對配偶或 子女從不收費,可是現在對配偶和子女有專門表格,配偶收費七十美元及子女每位加收 十元。因此每當您向移民局遞交文件時,您須算算申請人數,您須填幾份表格。 * 轉學問題 * 如何轉學?基本上您只需在原來的學校持有身分。可與新的學校外國學生顧問商談,向 他證明您一直持有全時合法學生身分。他會發給您一張新的I-20表,上面註有轉學標記 ,然後他會把他那方面的資料寄去肯塔基州倫敦市的移民資料處理中心(Immigration D ataProcessing Center in London,Kentucky)。 * 辦理勞工問題時間縮短 * 許多人認為現在勞工證明申請比以前難。不錯,因為美國處於經濟不景氣狀況,而勞工 證明是測試美國工作市場的。若您想奪去美國工人可以做的工作,那是不行的,您就申 請不到勞工證明。不過仍有兩條好消息。第一條是紐約和紐澤西州辦理勞工證明的時間 現在比以前快,第二條是現在辦理的勞工證明申請仍然獲准,只是工作量比以前大。因 為現在申請的人比以前多。 勞工部辦理勞工證明需多久呢?紐約州勞工案件送入後我們很快就能得到回答;以前須 等八個月左右,現在大多案件不用二個月就有答覆。至於紐澤西州勞工部,以前須等幾 乎一年,現在不出三個月也就有答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