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簽證F-1新規定 ****** 文:袁世敏 美國移民局在一九九二年七月出版的聯邦記錄(Federal Register)上,發佈了一項關於 外國學生就業與工作實習新的暫行條例。這項新條例是經過美國外籍學生顧問協會(NAFSA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商業移民聯盟(BIC)以及美國大學協會(AAU)幾個組織努力 協商之後而促成的。其中內容除了恢復一項因經濟需要而核發的工作許可(Employment ba sed on Economic Hardship)外,同時也增加了一條「選擇性的」工作實習許可(「Option al」practical training)。 一、因經濟需要的工作許可:根據新法,外籍學生如果有未能預料的困境產生時,而校 內又無任何工作機會,則可申請在校外另尋機會的工作許可。申請人必須提出下列證明 : ぇ持續一學年的合法學生身份。 え優良學業成績。 ぉ足夠證明表示工作不會干擾學業表現。 お證明曾經嘗試尋找校內工作機會而沒有結果;同時要求校內特定人員(Designated Scho ol Official;DSO)在I-538表格上證明。 凡是合乎以上資格者,可向管轄居留地的移民局索取I-765表格,連同上述的I-538及I-20 ,附上申請費六十美元即可辦理。 二、選擇性的工作實習許可;移民局將以前規定的「學業完成前」工作實習與「學業完 成後」工作實習合併成一條,就是所謂的「選擇性」工作實習許可。它的主要內容是外 籍學生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申請與自己所學有關的工作實習許可: ぇ在寒暑假期間,申請人並預定在下一個學期註冊。 え學期當中,可申請每週工作不超過二十個小時的半工半讀工作實習許可。 ぉ所有必修學科已經修完,而正在選修其他課程期間;但不包括寫論文期間(不論是學 士、碩士或博士論文)。 お所有課程(必修及選修)全部修畢之後。 凡是要申請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學生,首先必須有學校特定人員(D SO)在I-5 38表格上證明該生所申請的工作與其所學有關,也符合該生學位。DSO也需在I-538表上 簽名,以示該生在學校的合法身份(例如:該生於某年至某年間為全職(或兼職)學生)。 「選擇性」工作實習的有效期限是十二個月。至於每週工作二十個小時的半工半讀工作 實習,可視為全職工作實習時間的一半。 以上兩條暫行條例必須與現行條例同時使用。如果有任何意見或問題可準備一式三份的 信函寄到Records System Division,Director,Policy Directives and Instructoins Br anch,Immigration andNaturalization Service,425Eye Street,NW,Room 5304,Washingt on,DC 20536 信函中請註明INS資料號碼145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