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的基本法律概念***** 文.招嘉慧 美國是「法治社會」,一切事務皆由法律來規範治理,和許多以「人治」、「政治」為 主的社會,有很大的差異。在這個以法律為基石的國家中,處處講究權利與義務,造成 了許多美國特有的社會景觀與現象。在美國,法律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尤其是稅法, 更是對整個經濟形態、社會結構均有長遠深厚的影響。 本文提供各項與留學生切身相關的法律資訊,以利諸君順利融入美國社會,並從而明瞭 如何保障本身的權益,防止糾紛的產生。 一、租屋之權利與義務 租賃,是一種契約,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公共政策時,依雙方要求而訂定。期限在一年 以上者,須以書面為約。事實上,書面契約也對雙方均較有保障。簽約時,應列明雙方 姓名、地址、承租人數、起迄日期、租金價格、支付日與方式、水電瓦斯之支付、分租 或轉租之許可,續租、終止租約之通知期限與方式等等事項,最好是鉅細糜遺。 多數州均傾向保護房客之權益,要求房東提供安全合適的居住場所並應善盡維修之義務 。房東亦須尊重房客之隱私權,僅於特殊狀況下或徵得房客同意時才可得進入租所。房 東並不得有任何歧視行為。 房客除了應盡力保持房屋之完善整潔外,按時繳納租金是第一義務。房客搬走後,若無 毀損房屋,則房東應於收到鑰匙後十五至三十日內,退還押金。否則房客可於小額法庭 訴請退還押金。為避免雙方對房屋有無毀損有爭議,最佳方式是以有日期之相機拍照存 檔,搬入前後均會同房東檢查,並出具清單與證明。 不論租約、各種修屋之數據或雙方往來之文書,均應妥善保存。若房東提起驅逐房客之 訴,應立即答辯,有必要時聘請律師。因此類案件答辯期很短,一旦未即時答辯而敗訴 ,法警立即前來強制搬遷。反之,房東亦不得未經法定程序而以不當手段(如斷水電、暖 氣等),迫使房客搬遷。 同學應善用學校中之免費法律服務(legal service)或地方上之非營利團體,如紐約市之 時代服務社(212-962-3069)解決租屋的法律問題。 二、與汽車有關的法律常識 1、檸檬法簡介 美國各州多有檸檬車法案,保障消費者權益。「檸檬車」係指甫買來毛病百出,一修再 修的不良汽車。各州對檸檬車,皆有不同之定義。讀者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機構(Consume r Protection)或者州檢察長辦公室(New York,212-416-8324)索取免費手冊。下文以紐 約州新、舊車檸檬法為例說明之。 ぇ紐約州新車檸檬法: 在確定紐約州所定義的檸檬車後,應收集所有維修保養之記錄與單據、廠商之保證書、 宣傳廣告手冊等有關文件,於二年內(多數州僅為一年內),向州檢查官辦公室檸檬車仲 裁組,索取表格,進行申訴。聽證時,除有經驗技師的證詞外,律師的專業技巧,也有 助於與廠商談判。 え紐約州舊車檸檬法: 凡購自紐約經銷商之一千五百元以上舊車,哩程在十萬哩內,原先非商務用車,且已出 廠二年或行駛一萬八千哩以上者,均可適用此法。但向私人購車,則不受保障。保修期 則依哩程數,自30至90日不等。期間任何保修項目,如引擎、煞車等有故障時,可憑保 證書要求經銷商免費修理,甚至換車、退錢。故買車時,保證書上應註明出售時之哩程 、經銷商之名稱、註冊號碼等資訊。其申訴方式與新車同。 2、汽車保險 在美國,車禍的賠償,往往高如天文數字。是故,保險雖貴,卻絕對有其必要。留學生 不論租車出遊或買車自用,千萬要買保險,許多州法,均強制車主投保責任險及個人傷 害險,並要求隨車須出示有效保險之證件。 車險項目繁多,包括:ぇ責任險(Libility);え個人傷害險(Personal Injury)或無過失 險(Non-Fault);ぉ碰撞險(Collison);お意外全險(Comprehensive);か對造無險或保 額過低之險(Uninsured/Under-Insured Motorist)。 保費,則因投保項目多寡、保額、自付額高低、投保人年齡、性別、駕駛經驗、違規記 錄、抽煙與否、婚姻狀態、居住地點及汽車價值,而有差別。 車禍發生後,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待其承辦人驗車後,再送其指定之車廠估價及修理 。 3、車禍之處理 車禍後,保持現場固然重要,但安全才是第一考量。依法,當事人必須停車,否則犯「 肇事逃逸罪」。停車時應開啟警示燈。迅速報警,並靜待警方及救護車前來處理。若有 傷亡,除有須要將傷者移至安全地帶外,應儘量避免移動或救治傷者之行為,以免有意 想不到之責任。 肇事雙方,應互換姓名、住址、電話、駕照號碼、車號、保險公司名稱及保險單號碼等 。同時記下處理本案警察之姓名、警號、警局地址、電話及警察報告號碼。此外,車禍 的確切地點、時間也應記錄。最重要的是,現場目擊證人的姓名、電話與地址,甚至其 車號。因為實務上,證人之證詞,往往成為勝敗之關鍵。 看完了醫生,接下來便應與專辦車禍及人身傷害的律師面談,對此類案件,通常免費為 你對此事件作分析與評估,您可從而了解責任誰屬,求償之可能性等事項。若案情對您 有利,過失一方又投保足額保險,則律師常採以賠償額之一定百分比為酬勞的事後收費 作法。(特別注意,此法原則上不適於車禍案以外,或過失在己方之車禍案之訴訟!) 若親友向你借車而出事,則車主與肇事人同樣負擔法律責任。租車時,承租人亦須負全 責。總之,駕駛者手中,不但掌握了汽車本身,您一切的家產,甚至將來的薪資所得, 也都處於連帶責任的求償範圍。 4、違規與罰單 違規被抓,就會接到罰單。當警車對您閃燈或廣播時,應即減速並停靠安全地點,搖下 車窗,靜坐車內等候指示。警察抄牌後,會趨前要求出示駕照,註冊所有權證明及保險 證明。此時方可取出文件。萬萬不要作出未經指示逕行下車或翻找手套箱及皮包等易被 誤會有攻擊可能之動作。否則警察為求自衛,有權開槍制止。 對取締事項不服時,罰單上未安排出庭日,可於十日內,以不認罪為由,向該管法院上 訴。原則上,上交通法庭,多半可得到各種減免,甚至撤銷罰單。 至於違規停車,若有正當抗辯理由,如車子故障、標誌不清等,亦可檢具證明而向主管 單位申訴。 三、報稅 在美國,令人聞之色變的機構,可說非國稅局(IRS)莫屬。非法逃漏稅,除須繳納數倍的 巨額罰款外,還可能被判刑入獄。紐約名人「旅館業之后」的案子,即是一例。 留學生雖然收入菲薄,卻仍有可能被稽查。筆者友人即因漏報實習收入二千元而被追蹤 。故千萬不可掉以輕心,更莫以稅小而不報。 近年來,國稅局高度電腦化,雇主或獎學金的發給機構之申報結果,與你的申報不符, 是很容易被比對出來的。 首先,對於報稅人之身份,國稅局不以有無居留權為定義標準。國稅局判斷居民(Residen t)、非居民(non-resident)係以申報人實際在美居留時間為準。且不論該居留,甚至該 項收入為合法或非法,均不得逃漏稅。本節中所指之居民,係以國稅局定義為準,讀者 請勿與移民局之居留權觀念混淆。 國稅局認為ぇ持有F、J、M簽證之留學生來美超過五年者;え持J簽證之訪問或交換學者 來美二年以上;ぉ持M簽證且合於上述中任何一項者,均屬於「居民」(Resident)。 若為「非居民」(Non-resident)則ぇ自美國以外所得之獎學金及收入均不必申報,若校 方先行扣繳,亦可申請退稅;え銀行利息免稅,但開戶時應填W-8表格,說明開戶人的非 居民身份;ぉ僅得申報個人稅務,配偶不得同時申報。 若被國稅局定義為「居民」,則所有收入皆須申報,也得付社會安全福利稅及失業救濟 福利稅。但若您能證明ぇ在簽證之居留期滿前會離開美國;え在自己國家仍有報稅或持 續居留之記錄;ぉ無意長期居留美國。完全符合以上三點,並能提供相關之文件,國稅 局分區主管亦可核准您以「非居民」身份報稅。 「非居民」報稅,須填兩項表格ぇ1040NR;え個人資料表,包括姓名、地址、社安號碼 、護照號碼、國籍、簽證種類與號碼、來美時間、預定居留時間、校名、系別、指導教 授姓名、地址、電話等。 「居民」報稅,有三種表格可選,不必繳個人資料。 ぇ1040EZ:最為簡單,申報者須ヾ未婚;ゝ只申請個人寬減額;ゞ綜合淨所得少於五萬 元;々收入來源僅為薪資、獎學金,及低於四百元之銀行或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ぁ只 有標準扣除額。 え1040A:與1040EZ不同點在已婚或有扶養子女者,可以此申請扶養人之寬減額。 ぉ1040:項目多,但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的項目也多。 一般各種報稅表格,年初起即可於各公共圖書館、郵局、銀行等處免費取得表格,亦或 電1-800-TAX-FORM向國稅局索取。該號碼亦提供各種報稅的說明手冊(Publication)。此 外,1-800-829-1040亦為國稅局所設的稅務諮詢服務專線,您無須透漏姓名、電話、地 址等資訊,國稅局有義務為您解答問題。 填妥稅表後,請仔細核對,並檢查應附上之相關資料,以免日後補寄。最後,務必將一 切表格及所附文件,一一影印,妥善保存至少五年,以備稽查。報稅時,先填聯邦稅, 得出綜合淨所得後,再以此數據填報州稅。並於截止日四月十五日前寄出。若無任何收 入者,則截止日期為六月十五日。 總之,誠實申報,固然是您的義務,但別忘了,於合法範圍內,節稅與避稅,也是您應 享有的權益! 四、護照、簽證及居留期 1、護照 人在海外,護照成為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護照,係由持照人國籍所屬國發行及管轄。來 自台灣的學人,原則上多持中華民國發給之護照。有關護照事宜,由外交部及其所屬機 關或駐外機構管轄。 以下事項之申請,皆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管轄:ぇ護照之新發、補發、換發;え護照 之加頁、延期、回台加簽(即入境許可);ぉ護照資料之變更,如婚姻狀況、姓名等;お 發給各類文件或證明。如授權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英譯證明、婚姻或出生英文證明 等;か華僑之出入境;が持外國護照者之入台簽證。 我國護照目前有效期皆為六年。同學們應於其失效期限六個月前辦理延期及「回台加簽 」。否則護照過期失效,非旦無法返台,也會影響您辦理其他任何國家的簽證或移民事 宜。因為依國際慣例,各國在發給您簽證或移民文件時,均要求申請人之護照有效期限 至少在六個月以上。 2、簽證之維持及居留期 入美簽證(visa)係由美國海外之駐外使節機構所核發,如在台協會及各地之美國領事館 。簽證有效期間,持有人在合法及合理範圍內得以自由進入美國。 進入美國後,居留時間之長短,則由移民局(INS)全權決定,並註明於I-94卡片上。此外 ,在美國境內之任何身分之變更調整,如觀光(B-2)、轉學生(F-1)均係移民局管轄。核 准後,移民局會於原I-94上註明您的身份轉換或新的居留期限。 申請轉換學生身份,除應填I-506表格外,尚須附必要文件(如I-20及財力證明等),及有 效期至少半年以上之護照。而且最好莫於甫入美國三個月內即行辦理。 轉換身份並非當然取得自由進出美國之簽證。任何有效之I-94持有人,僅得去加、墨及 加勒比海各國時,於出境後三十日內,無須簽證亦可入美。亦即,若想回台灣後再入美 ,則須領有簽證。 欲維持簽證及身份之有效,必須處處守法,若稍有違法情事,則身份及簽證往往自動失 效。通常F及J的居留期,常為「D/S」,意指只要符合規定,可一直居留至學業完成為止 。 F-1;學生簽證。持有人須ぇ註冊且為全時學生(大學部為12學分一學期)。え不得非法打 工,否則可被遞解出境。ぉ不逾期居留。在 I-94失效前三十至六十日間,即應以I-538 表格申請延期。お遵守有關轉學之規定。 J-1:訪問學者。通常有期滿後須回國服務兩年的限制。但其持有人經計劃負責人同意後 可合法工作。其他規定與F-1類似。 M-1:假期學校或非學術機構之學生。其上課時數另有規定外,餘皆與F-1類似。 H-1:專業人士應聘簽證。持有人須在科學、商業、藝術、教育、法律方面具學士或以上 之學位,從事與所學相關之工作。簽證有效期最長為六年。 上述各簽證,持有人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得檢具依附對象之入學許可I-20或IAP-66、 財力證明、戶籍文件等並表明無移民美國之企圖,而申請眷屬簽證。J-2身份來美後得申 請工作許可(E.A.D.),合法工作。F-2及H-4則不得在美受雇,從事任何有報償(不論為薪 資或財物)之工作。但投資、經商則無不可。任何人在美非法打工,皆使其合法身份自動 失效。此外,若F-1、J-1、H-1等簽證持有人失去其身份時,依附而生之眷屬簽證也當然 隨之失效。 五、新移民法 1、移民 凡美國公民之直系親屬,如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皆無須配額,可直接移民。下列移 民,則受配額限制。 ぇ親屬移民: 分為四類優先:ヾ公民之未成年子女。ゝ永久居民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未婚之子 女。ゞ公民之已婚子女。々成年公民之兄弟姊妹。此外,尚有獲特赦移民之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亦有配額。 え職業移民: 第一優先:ヾ具特優能力,表現出色,享譽全國或全球者。ゝ傑出之教授或研究人員, 於該學術領域獲國際認可,有三年以上經驗,來美尋求類似性質工作者。ゞ多國企業之 管理級人員,來美在同一公司或其所屬企業工作者。 第二優先:具高學位(碩士以上)或於科學、藝術、商業有特殊能力者,雇主得為其申請 永久居留權。注意,雇主才是申請人,移民者為受益人。但若符合國家利益,亦可不須 雇主代為申請。 第三優先: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具學士學位)及其他美國短缺之勞工。 第四優先:特殊移民。 第五優先:投資移民。 其中之第二、三類優先,多半須另行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但至一九九四年止,有十類 市場短缺(但有地域性)之職業,無須取得勞工證。 2、非移民簽證 ぇ留學生(F-1及M-1)的打工規定: ヾ校內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但須註冊其維持學生身份。每週工時限制學期中為20小時 ,假期時為40小時。 ゝ校外工作:試辦至一九九四年止。 持學生身份,入學一學年(九個月)以上,成績達一般標準者,得經校方之外籍學生顧問 批准後,任職於移民局或勞工部認可之公司。效期一年,且可申請延長。參加此試辦計 畫之公司,須向勞工部、移民局申請,並出具a、曾對外徵募美國員工至少六十日而尚 有空缺;b、外籍學生將與美國員工同工同酬之說明書。 ゞ因意外或突發之經濟困難,而須校外工作者,得於一學年後,申請特別許可。其工作 範圍,亦不限於ヾ、ゝ兩項所述。 々實習:除課程必修之實習及建教合作之外,申請人須讀滿一學年,並於畢業前九十日 至畢業後三十日內,以I-765及校方推薦書,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E.A.D.)。核准後始 得工作,期限為一年。申請時,應向移民局表示,實習係為取得工作經驗,以便期滿後 返國就業。 え應聘簽證的新規定: 每年限額六萬五千名,且須先取得勞工部之核准。但新法亦取消了「申請人無意放棄國 外居所,以證明其無移民美國之企圖」的規定。換言之,H簽證可與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同 時提出。 六、小額賠償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美國各州的地方法院(Municipal or Justice Courts,在紐約稱為Supreme Court)中,均 設有小額法庭,處理小額糾紛。其金額上限各州不同。加州為一千五百元,紐約為二千 元。無論如何,其簡便迅速且費用低廉的特性,使其成為留學生解決糾紛的最佳司法途 徑。 一般而言,該庭除幾位法官外,還有許多仲裁人(Arbitrator),並配有書記。這些成員 ,都會解答您的疑問,並協助您辦理訴訟手續。 凡滿十八歲之自然人,均可提出訴訟。非自然人(如公司、社團等法人)僅得作為被告。 如果你的所有物遭到他人或公司損壞,或因虛偽的廣告或欺騙行為造成金錢上的損失, 便可逕自向「小額賠償法庭」控告。在紐約,雙方亦可請律師代理,但實無此必要;在 加州,雙方均不得請律師出庭,以求節約與迅速。 起訴時,由原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填表後,簡要說明事實根據,核查有關文件,檢附人證 及物證,即可於被告居住、工作或有商業場所之管轄法院提出訴訟。 起訴書由書記以平信及掛號信分別送達被告。原告亦可聘請私人或法警親自送達。有時 被告反告原告,謂之「反訴」(Counterclaim)。 仲裁人數較多,案件進行較快,故雙方同意時,得送仲裁方式裁決。一旦裁決之後,該 案即終了,雙方均不得上訴。原告不得要求陪審團(Jury)裁決,但被告可以。 若對你有利之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您可申請簽發傳票(Subpoenas),但須支付其交通費。 若傳喚專家時,須先徵其同意並支付出庭費。另外有「文件傳票」(Subpoenaduces tecum ),可命令有關人士交出您所需文件,如賬單、收據及其他文書記錄等。另外有「資訊傳 票」(Information Subpoenas),可於勝訴後,送達被告本人,或有關單位,以取得與被 告財產有關資料。 原則上,任何法庭均是鼓勵雙方庭外和解的。若仍須判決,而原告於判決日未出庭,案 件即被撤銷。被告未出庭,則法庭於聽證後,可逕行作缺席判決(Default Judgement), 被告於是敗訴。 在裁定賠款前,法庭可令被告供出其所有財產,並限制其處置財產。若原告勝訴後,被 告仍不付款,原告可聘請法警扣押被告之財產以為償還。例如銀行存款、薪俸、房地產 、汽車等。甚至得將此判決向主管被告商業執照的機關登錄,據此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結語 預防勝於治療,是醫學與法學的共通名言。法律糾紛均是勞民傷財,訴訟費用絕非一般 人所願負擔。刑事案件、當事人無力聘請律師時,法院會免費提供公設辯護人及翻譯。 民事方面,各地都有免費協調糾紛的組織,如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即有設此一部門(202-331-2258),除了給您一些基本建議外,也介紹其他提供調解服務 的組織。各大學中,也設有法律服務處(legal service),同學們應善用此類組織。但有 時,您亦得當機立斷,與律師討論,甚至聘請專精此類案件之律師來處理。尤其是當事 情發展至無法以調解、仲裁或小額法庭等簡易訴訟程序來解決時,或是涉及車禍、人身 傷害及案件時,律師的意見與協助,是絕對有其必要。畢竟,今日社會中,若有人自行 動手拔牙或開刀,以節省昂貴的醫療費用,我們不難預期可能發生的後果: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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