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移民法中的學生簽證與專業簽證***** 文:蕭志明 * 備受爭議,多次修正,細則公布 * 新移民法自從一九九○年底,由國會通過及布希總統簽字生效以來,至今已近一 年。在這一年當中,非移民簽證如學生簽證(F∼一)、專業簽證(H∼一)兩 類,備受爭議,移民局也數次修正,本文擬從新法中有關學生簽證和專業簽證修 改部分,加以討論,使讀者對目前修改後的學生和專業簽證實施現況有所了解。 新移民法中有關F∼一簽證的改變,主要在於賦予持F∼一學生有校外工作權。 但移民局在九一年十月廿九日又公布了細則,修定學生的校外工作權。 * 修改過程 * 在過去一年中,移民局數度想大幅修改有關F∼一學生身分的有關規定。一九九 ○年七月,移民局原定大幅限制學校外籍學生顧問批准外籍學生有關校內、校外 及實習的工作規定。這項擬定草案受到很多外籍學生顧問的批評。因此,移民局 暫停這項草案實施。可是在同時,國會通過了新移民法第二百廿一條的條文。依 據該條文,外籍學生可以在校外半時工作(Part-time)。於是移民局終於在一九九 一年六月再通過了一個草案,依據新移民法第二百廿一條規定賦予外籍學生可以 合法地在校外工作。 依照舊法律,外籍學生可以有五種主要的工作許可:校內的工作許可、校外的工 作許可、健教合作的實習、業前實習以及業後實習。移民局所公布的新規則,將 以上五種外籍學生的工作權合併為三種工作權:校外工作許可、健教合作實習、 以及業後實習。 * 校外工作許可 * 依照新移民法二百廿一條的規定,F∼一的學生可以合法地在校外半時工作而不 需向移民局證明經濟上的需要,或者工作內容和他們所學相關。外籍學生如果要 參與校外工作,必須證明已經完成一年的學業,而且必需有好的成績才可以申請 。本來移民局的定義是以學生必需保持F∼一的身份一整年。後來因為各方的建 議,移民局把所謂的一年修改為一個學年,也就是說學生只要保持九個月的學生 身分之後,就可以向學校申請校外工作許可。因此,如果一個學生是八月、九月 來這邊開始念書,到明年五月時,就可以向學校申請合法的校外工作許可。 學生獲得在校外合法工作許可的另一前提是,僱用學生的僱主必須向勞工部以及 學校提出保證,ぇ他已經尋求人才至少六十天え他會付給學生或者是其他相似職 位的工作者事實的薪水或者是標準薪水,取其最高值,以及ぉ外籍學生不會在學 期當中工作一個禮拜超過廿個小時。學生在寒暑假可以全時工作(Full-time)。以 上的規定又稱為「麥當勞法案」。因為這個規定是由麥當勞公司向移民局以及勞 工部遊說,才使得國會立法讓外籍學生可以合法地在校外工作的。 外籍學生如果收到僱主所提出的保證(Attestation),可以憑此保證向學校的外籍 學生顧問申請工作許可。外籍學生顧問有權批准學生的校外工作許可,學生不必 親自向移民局申請。這種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是一年,而且可以申請延長。在外籍 學生顧問批准學生校外工作許可之後,外籍學生顧問會將I∼五三八表以及僱主 的證明寄到移民局備案。 由於移民局撤銷了外籍學生有經濟上困難的人,可以提出證明申請在校外工作, 使得那些事實上有經濟需要的學生必須和一般的外籍學生去競爭相同的工作機會, 這是為一般人所詬病的。 * 建教合作實習 * 雖然移民局撤銷了業前實習工作許可,它卻保留了建教合作的工作許可。此種建 教合作的工作許可所規定的條件比較嚴,學生必須證明他的工作和他所學的相關 。 業後實習:(Post-Completion Practical Training) 舊移民法規定,外籍學生畢業後可以分兩次申請業後實習,每次六個月。新移民 法將此兩個六個月合併為一年。學生可以在畢業前九十天以及畢業後卅天這一百 廿天的時間之內,提出業後實習的申請。這種申請必須向移民局繳交手續費,而 且必須由移民局發給工作許可的證明。 對於發給學生業後實習工作許可證明文件這一點,移民局非常堅持。因為移民局 過去曾經備受批評它發給太多種類的工作許可,諸如H∼一、L∼一以及學生的 業後實習以及他自己本身依照政治庇護與綠卡申請所發的工作許可等等。因此, 移民局有意將所有的工作許可漸漸統一,發給一個叫做EAD的工作許可證明文 件。並且移民局同意去簡化外籍學生申請工作許可的作業程序。 外籍學生業後實習工作許可的規定也受到一些批評。因為,移民局的規定裡面訂 定,一旦外籍學生申請業後實習,他所沒有用完的部份就會被沒收。如果一個外 籍學生在念完學士學位後,還沒有申請研究所的課程之前,申請了業後實習,他 所沒有用完的部份就會被沒收。譬如說,外籍學生在五月畢業,可是五月畢業以 後由於他外籍學生的身份就會馬上消失,在他研究所的學校還沒有批准他之前, 他勢必得申請業後實習使得他的身分能夠合法下來。但是,在他九月進入研究所 就學時,他所沒有用完的業後實習的部分就會被視為無效了。所以在實際上,那 一個學生只用了大概三個月的業後實習的時間,而不是一年。 學生業後實習的許可以前分成二個六個月的申請,第一個六個月在舊移民法是由 學校的外籍學生顧問批准。可是新移民法將此兩個六個月的期間合併之後,學生 業後實習的工作許可只能由移民局批准,學校的外籍學生顧問已經沒有批准權了 。 * 新舊法令交替 * 移民局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廿二日的一分電文中,指示各地移民局如何處理因新 舊法令交替而受影響的學生業後實習的申請。其重要的指示如下: 在一九九一年十月廿九日以前提出業後實習申請的,統依舊法令處理。在一九九 一年十月廿九日以後才提出的申請,各移民局應將案件退回,並指示申請人依新 令提出申請。即,學生必須填具I∼七六五表附上申請費用六十美元及由學校學 生顧問背書推薦的I∼廿表。 對於依舊法令而已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廿九日以前提出前半年的業後實習而至今尚 未申請第二期後半年業後實習者,應依照新法令提出申請。由於這些學生受新舊 法令交替的影響,實非己力所能控制。因此移民局在審理時會從寬處理。而且必 須在卅天之內審理。並且申請的學生即便是無法找到僱主出具信函,也可以向移 民局申請第二期後半年的業後實習。 對於那些已經開始工作,但未於開始工作後一個月內依舊法令提出第二期後半年 的業後實習申請的學生,也可以向移民局依新法令提出申請第二期後半年的業後 實習。 以上的申請,都必須在學生身分未喪失以前提出。也就是說,申請第二期後半年 業後實習的,必須在第一期前半年的身分未喪失前提出辦理。否則移民局將不會 批准。而且移民局在批准學生的業後實習申請,其期間也不得超過自畢業時起十 四個月後。 由於學生提出業後實習申請被批准後,不能再要求移民局撤銷批准。所以如果學 生在畢業前的九十天之內,向移民局申請請業後實習被批准之後,才發現自己不 能如期畢業時,該怎麼辦?移民局的看法是,學生還是有合法的身份,但已申請 批准的業後實習不能撤銷。也就是說,學生以後畢業後,就不能再次申請業後實 習了。 * 校內打工 * 此外附帶一提的是,所謂校內打工的定義已經被移民局修改為包括和學校訂有契 約關係的僱主工作,也可以稱為校內打工。譬如說,國家衛生組織和學校訂有契 約合作,作某方面的研究。雖然國家衛生組織不是屬於學校的行政系統,可是學 生如果為國家衛生組織工作,而這個工作和學生的所學相關,學生為國家衛生組 織打工也算是校內打工。此項校內合法打工的規定,允許學生在兩個學位的中間 ,合法地在學校打工。譬如說,學生五月拿到學士學位,九月才會進入碩士學位 的課程就讀,五月到九月的這段期間就可以合法地在校內打工,而不必擔心喪失 學生身份。所以外籍學生如果在拿到學士學位之後能夠確定可以在九月進入另外 一個碩士學位的課程時,或者是在拿到碩士學位能夠確定進入另外一個博士學位 的課程時,最好能夠用此項規定以避免必需申請業後實習,而造成業後實習所未 用完的時間被移民局沒收的情形。 * 專業簽證 * 新移民法中最受爭議的莫過於H∼一B專業簽證的申請。國會由於受到工會的壓 力以及企業團體的遊說,不得不做出妥協的規定,在新移民法中明訂所有申請H ∼一B身分的人,僱主必須向勞工部先提出「勞工條件申請」。新移民法中關於 此項的規定,是在國會遭受了工會團體的壓力所做成的。國會本來並沒有讓勞工 部監督H∼一B申請過程的意圖,但是由於這個意圖並沒有寫入新移民法的條文 當中,於是勞工部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之下,將所有的權責往自己身上攬。因 此它兩次公布了審核H∼一B勞工條件申請的程序及規則。勞工部所公布的程序 及規則引起了喧然大嘩,所有的人,包括移民律師以及企業界團體都認為窒礙難 行,紛紛去函向國會以及勞工部要求更正,甚至尋求立法修正新的移民法。勞工 部的這套審核標準很顯然的是回應工會團體的壓力。 可是,這一套審核標準既然被認為窒礙難行,它的存在價值就受到懷疑。雖然勞 工部屢屢受到移民律師以及各企業團體的壓力,要求它重訂審核的標準,可是勞 工部每每以「法無明文」做為反駁。認為訂定任何不同的審核標準,會與現行的 新移民法相牴觸,而拒絕加以修正。於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通告全國的移民律師 ,以及各企業界團體,發起向勞工部以及國會議員、參議員寫信施加壓力。國會 於是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廿六日通過修正案,將新移民法中有關H∼一B專業身 分申請的規定劃定勞工部的權責。布希總統也在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正式簽署通過 。於是,新的H∼一B專業身份的申請才塵埃落定。 * 工資標準 * 本來根據勞工部所公布的審核標準,僱主如果要僱用一個外籍專業人士,必須先 向勞工部申請勞工條件申請,獲得批准後,再附上該批准證明向移民局申請H∼ 一B,勞工部最初擬定的審核作業時間是卅天,而且僱主在向勞工部提出勞工條 件時,必須保證不但要付給這個外籍專業人士實際上的工資(Actual Wage)或者是 標準工資(Prevailing wage),取其最高值,並且也要付給同公司內相同職位的不 分美國人或外國人相同的薪水。 譬如說,假如甲公司要僱用一個外籍專業人士,他不但要付給這個外籍專業人士 所要付給的薪資。如果他付給同公司內相同職位的人士較高的工資時,他的勞工 條件申請就不會被批准。這個僱主必須要付給這個外籍專業人士跟其他相同職位 的人相同的薪水時,他的勞工條件申請才會被批准。這一個後果是,在一個大企 業裡面往往相同職位的人士可能不下數十人,多了僱用一個外籍人士,公司必須 給全公司跟這個外籍人士職位相同的每一個人都加到事實工資或者標準工資,取 其最高值的話,對公司的財務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勞工部原來所頒布的審核標準,課以僱主非常大的責任。如果僱主在填具勞工條 件申請時,因為不知道標準工資是多少,而根據自己主觀的判斷付給這個外籍人 士公司內部認為合理的薪水時,由於這個薪水可能跟勞工部的標準薪資不同,這 種無心之過會遭受到勞工部很嚴厲的處罰。處罰包括一年之內不得向勞工部以及 移民局提出任何移民簽證的申請或者是被處以罰款。可是另一方面,勞工部所擁 有的工資標準,並不足以涵蓋整個企業界所有各種不同職業分類。僱主很顯然地 也沒有辦法從勞工部那裡得到所謂較精確的標準工資,這種審核標準使得僱主陷 於進退兩難的境界。 再者,勞工部所公布的審核的時間卅天,顯然不符合企業界的需要。因此,對於 勞工部所公布的這套勞工條件申請的審核標準,大家咸認為是窒礙難行。 * 外國人待遇 * 在這一次爭取國會修訂新移民法中有關於H∼一B專業身分申請的修改,美國移 民律師協會的功勞最大。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密切掌握住移民局以及勞工部所修訂 勞工條件申請的時間表,以及適時的通告全美移民律師及各個企業團體向會參議 員以及眾議員進行遊說,使得這一次H∼一B的修法工作得以順利地進行。 依據新修訂的H∼一B的法律規定,勞工部不必要批准僱主所提出的勞工條件申 請。勞工部所扮演的角色只是審核申請書是否完全,該提供的資料是否已經都提 供就可以了。他不必要事實上去調查這個勞工條件申請的資料是確實。至於國會 給勞工部審核的期間也從勞工部原來自己擬定的卅天縮短為七天。其中有關於僱 主責任的問題,僱主也不再會因為無心地提供錯誤的資料而受到嚴厲的處罰。修 正後的H∼一B的法律只是在僱主明知而故意犯錯的情況之下,才給予僱主相當 程度的處罰。並且,也是最重要的,僱主在向勞工部提出勞工條件申請時,不必 要給公司內部所有相同職位的人相等的薪水,僱主只是必須給公司內部和這個外 籍專業人士相同經驗以及資格的其他有H∼一B身份的外國人,同等的待遇。而 這個薪水的標準也不必依照勞工部所訂定的標準薪水,僱主只要依照所得到最有 效可靠的資料,去決定這個外籍專業人士的薪水就足夠了。 經過布希總統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簽署通過的修正案,關於H∼一B申 請的有關條文,溯及至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正式生效。 * 與所學相關 * 專業身分H∼一B的申請,最困難的在於所謂專業的認定。基本上來講,如果擁 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而公司所給予的工作內容又必須是具有學士或同等學 歷以上學位的人才能勝任,而且這個工作是跟你所學的相關的話,這個H∼一B 的申請才會被移民局批准。如果你所學的跟公司所給予的工作完全不相關,譬如 說,你有建築方面的學位,可是你做的是公司銷售方面的事情的話,這個H∼一 B的申請就不會被移民局批准。 而且移民局也曾經說過,只是擁有高等的學位,譬如說學士學位,而沒有專長的 話,譬如說在申請的文件當中並沒有對於申請人資格詳加闡述的話,只是擁有學 士學位移民局並不認為他就是所謂的專業人士。所以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的時候 ,除了必須說明申請人擁有學士以上的學位之外,應該就申請人的專業知識方面 加以闡述,然後向移民局指出為什麼申請人的專業符合僱主的工作需要。另外, 在一國或者是國際上知名的運動家、藝術家、表演家以及時裝表演人士、或者是 在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裡面工作的一些專業人員也都可以向移民局提出H∼ 一B的申請,甚至配合這些人演出的跟隨人員也都是符合H∼一B申請的。 * 按次數計算 * 由於新舊法律的交替以及移民局公布審核的標準時間遲遲沒有定案,再加上國會 最近的修正案,使得H∼一B的審核工作緩慢下來。移民局到目前(一九九二年 一月)並沒有積極大量地批准H∼一B的申請。由於新的移民法規定H∼一B的 申請每年只能有六萬五千個名額,而且這個六萬五千個名額的計算標準是以所提 出申請的次數而非人數計算,因此有很多僱主以及申請人在雖然移民局並沒有公 布審核的標準之前,也都紛紛向移民局提出H∼一的申請,希望能夠儘早排隊, 免得申請時已經超過六萬五千人的名額限制。這樣子就使得移民局堆積了大量的 H∼一B的申請。新的修正案給予移民局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以前提出審核程 序的內部作業標準,因此估計移民局應該在未來的短短的一、二個禮拜之內就會 開始審核專業身份H∼一B的申請了。 依照修訂後的新移民法,提出H∼一B的申請還是必須向勞工部先提出ETA∼九 ○三五表格即「勞工條件申請」,經過勞工部批准之後,再向移民局提出I∼一 二九表格的申請。申請所需付的文件和舊法律的規定大致相當。應該繳交的文件 包括畢業證書、成績單以及公司所給你的工作內容的信件等等。至於公司向勞工 部提出ETA∼九○三五表的申請之前,必須先將兩份ETA∼九○三五表張貼於 公司內部的公佈欄達十個工作天以上的規定,以及公司必須將所申請的員工的個 人資料貯存至少達兩年以上以備任何有利益牽連的團體或人士查驗的規定是沒有 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