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學聯章程***** 一、名稱: 本會定名為「大紐約地區中國同學會聯合會」,簡稱「紐約學聯」(The Federation of C hinese Student Associations in New York,縮寫為FCSANY)。 紐約學聯章程 二、宗旨: 本會以服務及聯繫大紐約地區中華民國的同學,並舉辦各種服務性、學術性、聯誼性等 活動為宗旨。 三、會員代表: 1、凡大紐約地區(含紐約州、新澤西州、康州及賓州)之中華民國留學生所組成之同學 會或學生團體得以團體名義書面向本會申請入會,並推選代表一名,參與本會代表大會 及各項會務之推展。 2、會員代表之入會,除名及獎懲,須經常務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代表大會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認可之。 3、所有代表,須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重新登記,中途更換代表須以書面向常務理事 會核備。 四、組織: 1、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 職權。 2、常務理事會: ぇ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候補常務理事二人,由代表以票選方式,於代表大會中,互選 產生。 え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平時決策機構,負責各項會務之決議與執行。任期半年,於每年四 月及十一月改選。 五、幹部: 1、召集人 ぇ本會設召集人由召集人提名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須曾任或 現任之常務理事或執行部之組長,對外代表常務理事會之決策,對內協調會務,並負責 召集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及執行部會議。 え召集人任期三個月,於任滿卸任前一個月改選,新當選召集人於上任前,得協助現任 召集人各項事務之推展。 2、副召集人: ぇ本會設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提名,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協助召集人各項事務之推 展,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副召集人為法定代理人。 え副召集人任期、資格與召集人同。 3、執行部: ぇ執行部設活動、學術、醫療、法律、會訊、美宣、財務、公關及秘書九組,各組組長 由常務理事會任命,任期與常務理事同。 え各組職責如下: A、活動組:負責各項服務性,聯誼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B、學術組:負責各項講座、藝文性、學術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C、醫療組:負責提供醫療諮詢及保健資訊服務。 D、法律組:負責各項法律問題之諮詢服務。 E、會訊組:負責編輯、發行紐約學聯通訊。 F、美宣組:負責各種美工及文字宣傳工作。 G、財務組:負責本會各項預算擬定及收支記錄之工作。 H、公關組: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發展及款項之募集。 I、祕書組:負責各項秘書、通訊、檔案文件之管理工作。 4、召集人、副召集人、常務理事之職務行使,不受其代表身份之更迭。 六、會議: 1、代表大會 ぇ代表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定期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 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常務理事四人或代表七人連署召集之。 え代表大會通知,由執行部負責寄發,除非緊急情況,大會開會通知,至少應於開會前 十四日寄發。 ぉ代表大會開會額數為全體應到會員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2、常務理事會 ぇ常務理事會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常務理事三人連署 召集之。 え常務理事會召開時,得視其需要,邀請相關事務之幹部或人員列席常務理事會。 ぉ常務理事會開會額數為常務理事四人。 3、擴大會報 擴大會報為所有執行部幹部所組成之行政會議,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 之。 七、章程修改 1、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提案或代表七人提案,于代表大會中以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同意修改之。 2、章程修改須以書面提案,並於開會前寄給代表。◆ A並於開會前寄給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