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代辦二00二年度日本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所提供「松下電器獎學金」 (Panasonic Scholarship)
贈送我國學生赴日本留學候選人甄試簡章


一、目   的:臺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廿五週年時,秉持「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略盡產業人的本份,培養優秀理、工、商人才,促 進中日民間溝通瞭解,達成文化、經濟和科技的交流,自七十八年度起每年贈送獎學金供赴日本進修碩士學位,並於民國八十一 年成立財團法人台灣松下文教基金會,賡續辦理至八十六年止。自八十七年起,日本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創業八十週年紀念, 將台灣松下電器日本留學獎學金制度加以發揚光大,特設立「松下電器獎學金」(Panasonic Scholarship)制度,以促進廿一世紀我 國之發展,培養優秀人才,並增進中、日之間更友好之關係,繼續資助理工學系留日獎學金。

二、獎學金名額:預定二名(限理工學系)。

三、獎學金期限:二00二年四月起至二00五年三月止,為期三年。
(如果至二00三年四月止仍未取得院生資格者,有可能停支獎學金)

四、待   遇:
(一)大學院研究生、日語研習期間(一年以內)
  1、每月獎學金:每月支付日幣二十萬圓。
  2、赴日時旅費:二00二年四月赴日支付旅費日幣二十萬圓。
  3、學費獎助金:四月及十月各支付日幣二十萬圓,但學費在日幣四
    十萬圓以下時,以實際金額支付。
(二)大學院碩士課程(二年期間)
  1、每月獎學金:每月支付日幣二十萬圓。
  2、入學獎助金:大學院入學的第一學年度四月支付日幣二十萬圓,
    但免繳學費者,則不支給。
  3、學費獎助學金:四月及十月各支付日幣二十萬圓為上限,但免繳
    學費者,則不支付。
五、報考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凡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報考)。
(二)本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學系畢業獲學士學位且已修完十
   六年學校教育課程,或已取得欲申請之日本大學院的入學資格者(
   碩士或博士肄、畢業者不得報名),應屆畢業生由校方出具九十年
   六月前可如期畢業之證明文件者,亦可報名。
(三)年齡二十八歲以下(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者)(至九十
    年四月一日止,未滿二十八歲)。
(四)男生須具備後備軍人資格或無兵役義務或正在服兵役可於九十年十
    二月底以前退伍持有證明者。
(五)未曾在國外就學者。
(六)具有能在日本的大學院研究之必要的日語能力(日語能力檢定一級
   或同等程度),或在大學院碩士課程入學前(二00三年三月)修
   得同等能力者。
六、報名日期:九十年三月二十七、二十八兩日(星期二、三),每天上
  午九時至十一時報名。請親自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逾時
  概不受理。
七、報名地點:本部國際文教處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樓。電話:二三五六六○七四)。
八、報名應繳證件:
(一)報名表(報名時填寫)。
(二)大學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三)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
(四)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五)退伍令、或其他有關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六)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另繳服務期滿證明或內政部警政署准予報考之
   同意函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七)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或教育學院(系)六十九學年以後(包括六十
   九學年)入學之畢業生須另繳錄取後辦理償還應服務未服務年限公
   費之切結書。
(八)其他有服務義務者,另繳服務主管機關准予報考之同意函。

九、甄試方式:分初試與複試兩項,初試由本部國際文教處辦理,並推薦
  出候選人;複試由甄試委員會辦理,公布錄取名單。

十、初試(筆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科目:

考試時間
08:50
|
10:30
10:40
|
12:20
13:30
|
15:10
15:20
|
17:00
考試科目
國文
日文
微積分
英文

(二)成績計算方式:日文、微積分兩科以各加權百分之五十,為該科成
   績。另國文、英文兩科,均以原始分數為各該科成績,此四科成績
   之和(含加權分數)為筆試總分。
十一、初試日期: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五十分起。

十二、初試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台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八樓會議室)

十三、推薦名額:本部依前述初試結果,擇優推薦候選人,送由臺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所籌組捐贈赴日本留學之松下獎學金甄試委員會舉行複試(時間另行通知)。

十四、 注意事項:
(一)獎學金候選人須及早自行申請日本各大學研究所,並最遲須於九十
   一年一月底取得日本大學研究所入學許可,否則不予錄取,其缺額
   由備取遞補。
(二)獎學金候選人自報名後,至九十一年四月入學期間,實際上已自行
   留學日本在學中者,概不錄取。
(三)報名或申請書中之各記載事項,如發現有不實之記載者,雖經推薦
    、錄取 ,亦將取消其資格。
(四)獎學金得獎人須於九十一年四月前辦妥留學手續赴日留學。
(五)獎學金得獎人如有赴日一年內未能取得大學院生資格、中途休學、
   退學、留級、長期缺課、開除、受懲戒處分、違反切結書約定事項
   及被認定為健康上不適合繼續留學等事故以及將獎學金用於本人求
   學或是本人生計以外之目的者,得取消其接受獎學金之資格,其後
   如復學者亦不得再接受本獎學金。
(六)獎學金得獎人不得再應本部所舉辦之交流協會留日獎學金甄試或本
   部公費留學考試,已接受其他團體獎學金者,亦不得報名。
(七)赴日所須之個人文件與手續,也就是機票的取得、日本入境簽證的
   取得、日本語言學校的入學手續、在日本的宿舍確保等均由得獎人
   自行負責於赴日前準備妥當。
(八)日語能力不佳者於錄取通知後到赴日之前應修習日語(日語能力檢
   定三級程度)。另需在日本的大學院碩士課程入學(二00三年四
   月)以前自行修習至日語能力檢定一級或同等程度。
   註:日語三級程度之取得約需學習三00小時左右。
(九)日本之大學院入學測驗的受驗資格必需是二00二年四月時在所申
   請之大學院以研究生在籍才可。獎學生內定者應儘早從日本的大學
   院指導教授處取得入學許可私下承諾,在二00一年內完成入學申
   請手續、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在日本交流協會申請簽證時需要)
(十)凡與獎學金有關而舉辦之行事,原則上均須參加,又,必須提出之
   文件必須立即提出。
(十一)必須參加二00一年十二月在台灣舉行之日本語能力檢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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